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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陈永洲案争议点的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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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10-26 16:49:5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无意间发表了一点有关于陈永洲的意见,引来许多的观点。发现在这个案子中有很多不同意见,大家的分歧还是挺大的。但是我发现很多时候争论的焦点不在于问题本身,而是不同的点上站在自身的立场有不同的表达。这件事如果一锅粥谈的话,就像会蜂窝一样乱,从不同的点进去,出来的口子就不同。

如果分解到每个具体的点上讨论,你也许会发现多数人是有共识的。只是原来那种“一概而论”聚集点不同,所以才会出现争吵。当然也有些“立场派”和少数意见不同者,但大家如果真想交流有所收获,理性的讨论比强力的指责更有用。

如果本文还“一概而论”的话,只会招来很多不同意见,所以我想分解到每个点上,说说自己的一点浅见。带着极端立场进来看是否跟你相同的,那我现在就可以这么说“我是中间派,我不持有任何立场,只是就事论事,我不是你的极端,请关闭本文,感谢配合。”好了,没关的想讨论的朋友,我已经说了是“浅见”,所以有说得不合君意之处,也请多多包涵。

关于犯法与否。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收钱报导,如果收钱就是犯法,无论所报导之事是否属实。据陈所言他曾前往北京和香港向监管机构举报,机构有书面回复“经查实无此事”。若按目前所看到的情况(没说这是最终事实),本案属收钱报导,系同行用媒体打击竞争对手,商业贿赂是肯定犯法的。如果所报之内容属捏造,那还将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。

关于公安执法。公安在国境内都有执法权,长沙公安在广州公安的配合下,将犯罪嫌疑人抓拿归案,这本身没有问题。但如果只抓一个报导文章的署名记者,不查其背后的利益链,就是涉嫌有意徇私枉法,有违司法公正。包括报社、中间人、策划者、使者的财主,都必须被调查追责。

关于央视未判先报。从司法的角度不妥当,如果只是一般媒体,那可以理解,“有料就暴”是媒体的天职,可是央视特殊的官媒背景,就显得不那么恰当了。但也不可一概说媒体的报导就有碍司法公正,评论自由是它的权利,采访权也是可以有的,不管是不是独家。可如果它主观上有意影响判决,那就另当别论了。

关于新快报。它说自己有两根穷骨头,请公安放人。作为没收钱报导的媒体,做出这样的呼吁可以理解。可如果收钱了,那就不是两根穷骨头,而是贱骨头。中联方面说多次想与报社沟通都不被待见,请他们去长沙实地考察中联也被拒绝。我说这个只是想让你知道,事件中有这么一个情况,怎么判断是你的事。

关于陈永洲。现在身在囹圄,为什么进去呢?两件可能1.收钱报导;2.被收钱报导。如果是一的话,进去不应该吗?如果是第二种的话,那长沙公安系统要中纪委去多关心一下了。第一应该没什么争议,要是第二陈永洲的骨气真不是很硬,才进去几天,报社、舆论那么多人支持,一下就“屈打成招”了,也应该还没屈打吧。如果公安拿他家里人身安全相威胁,那另当别论,但也没有吧。就算哪些,我也没说他骨头软,你逢给我来句“你进去试试”。

关于监督上市公司。正常的监督必须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,可是以监督之名,行打击抹黑之实的,必须被制止。因为你有没有站在这家上市公司中小股民的角度考虑一下,好好的公司被人无中生有地随便抹黑,股价直泻,这是一个正常的商业环境吗。这里面的底线在于你是根据事实发表你的评论,还是捏造一个“事实”。比如我也常说茅台,但我从未捏造茅台的一根毛。注意这里说的是正常无利益驱使的情况下,如果涉及到收黑钱,还请往下看。

关于批评上市公司。无论是浑水那种做空机构还是券商研究报告、抑或是媒体,都有权说上市公司的负面事情。发看空报告、发负面报导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,但一定要搞清楚是正常的报导,还是有不为人知的另有所图。如果别人发了一篇看空我买的企业的报告,要是所报之事具实,那我只能怪自己没研究清楚就买进,可是无中生有那性质就变了,我就成了事件的受害者。最近俩仨这样进去了,不过要个案个别看,别人进去是一回事,抓陈永洲对不对是另外一回事。核心点永远在于有没有收黑钱,而不是其他。如果收了就是犯法,就应该抓。

关于收钱报导。1.收钱报导绝对犯法,所报导之事就算完全属实也不妨碍这个认定;2.收钱可以报导,那报导了“坏人”固然是一回事,报导了“好人”呢;3.如何去划定“质疑属实”与否,若他报导了十点,里面有八点对,两点是错的,或就报导了一点,这一点本身就有争议,那应该怎么算。收钱报导就像法院收钱判决,如果我有理,但我又没百分百把握打赢官司时,是不是就可以去贿赂法官,或者我还可义正词严说“我不行贿万一对方行贿我不是吃亏了吗,所以我行贿是正当的。大家应该关注我是不是有理,而法官收钱与否只是个人操守问题吗。”这显然不对吧。无论媒体收钱还是法官收钱,不同的只是商业贿赂与司法贿赂,性质是完全一样的。1.公器利用;2.中饱私囊;3.触犯法律。
这个本来是不用说的,应该是成年人最基本的常识基础,从小孩最朴实的对错观也可以分辨清楚的。但真的有小部分人缺乏这个常识。

关于事件定性准绳。一定是以令人信服的客观证据为第一优先,如果罪名成立,陈永洲收钱那谁给钱,整个利益链条都得查、得抓、得判,相关人等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。法院在此基础上作出让人心服口服的公正判决。我早先发的微博也完全符合这个意见。
贴附如下:
跨省抓记者这事儿,今天想不关注都难,满屏的微博都是“请放人”,要求长沙公安放记者。可事总得有个理,1.陈永洲报导是否客观公正;2.公安说他收钱报导,若证据确凿就该抓;3.跨省不是问题,公安在国境内都有执法权。话说回来司法要是公正,这都不是事。处理得当成公安与公民一起上堂法治社会教育课。
陈永洲招供系收钱报导,连稿件都不是他写的,别人直接提供。可现在不应该完全下定论,还没看到证据,法院也没判。

差不多就这些吧,如果还有其他的“关于”欢迎提出来,大家一起讨论,“立场派”就免了。不过讨论应就事论事,少提什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,你要讨论的是“媒体监督权”还是“媒体收黑钱权”要先搞清楚,否则的话鸡同鸭讲扯犊子。你要说啥就说到具体那一点上,然后说明对与不对,你的意见。这样事情就能越说越清楚,否则肯定就成为一锅粥的争吵,这个咱没兴趣参与。

来源:http://blog.sina.com.cn/s/blog_5d857cfc0102eevm.html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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